第一条 为保障公民、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,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管理和监督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》和国家、市政府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的要求,结合本办工作实际,制定本制度。
第二条 本办纪检监察部门依法对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情况监督,收集整理各方面的意见,查实并督促整改。
第三条 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:
(一)政府信息工作的组织机构和网络建设;
(二)领导重视程度;
(三)主动公开、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政府信息情况;
(四)政府信息公开是否公正、公平、便民并完全、及时、准确;
(五)政府信息公开的收费及减免情况;
(六)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、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;
(七)制度建设情况;
(八)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等。
第四条 各部门公开义务人应当建立健全本办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,指定本部门处理政府信息公开事务的专门机构和人员,履行岗位职责,并对外公布其联系方式,接受各方面的监督。
第五条 建立政务信息公开投诉处理制度,加强对政务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,对投诉的问题严格实施责任追究,做到事事有答复,件件有落实。
第六条 公民、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通过公开投诉电话、信箱和电子邮箱反映其对政府信息公开情况的意见和建议,认为本办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,可以向本办监察部门举报,接受举报的机关应当予以调查处理。
第七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。